(2015)襄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娜与被告杜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娜,杜某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942号原告:闫某娜,女,1983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杜某辉,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原告闫某娜与被告杜某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娜于2015年6月30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娜负担。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