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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娜与被告杜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娜,杜某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942号原告:闫某娜,女,1983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杜某辉,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原告闫某娜与被告杜某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娜于2015年6月30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娜负担。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