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民一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靳双平诉张蓬朝、张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双平,张蓬朝,张丽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1515号原告靳双平。委托代理人杜志成,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蓬朝。被告张丽芬。原告靳双平诉被告张蓬朝、张丽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双平、委托代理人杜志成,被告张蓬朝、张丽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油,被告支付相应油款,现经原告核算,被告尚有26155元油款未支付给原告,原告针对该笔款项曾数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拒绝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随诉提交结算欠条一张。被告辩称,自己欠过原告26155元,后来该债务转让给赵伟了,原告也没有找赵伟要上钱。中间我给赵伟结算过运费,原告告诉我没有要上钱。我没有钱,再让我出钱等于我出双份了。经审理查明,被告经营车辆运输业务,原告为其供应燃油。截至2012年4月3日,被告欠原告油料款69155元。后于2014年1月27日偿还原告20000元,同年5月16日偿还原告15000元,2015年4月14日偿还原告8000元,尚欠26155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所欠款项的性质和数额没有争议,被告应偿还所欠原告款项。被告称该债务已转让给案外人赵伟,原告在赵伟处没有要回该款项,自己与赵伟已经结清款项。但被告对此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蓬朝、张丽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靳双平油料款人民币261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26元,由被告张蓬朝、张丽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秋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