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荆长义与夏振权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长义,夏振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荆长义。被执行人夏振权。本��在执行荆长义申请执行夏振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振权按照本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静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