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绪华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通山县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赵绪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通山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绪华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通山县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绪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赵绪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绪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郑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