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08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08793号原告张×,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被告王×,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井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0月相识,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8年5月15日生育女儿张×2。由于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双方长期为家庭琐事争吵。鉴于双方感情破裂,且无和可能性。综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2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很融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张×与王×于1997年10月相识,双方于2002年10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5月15日生育一女张×2。现张×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王×离婚。王×表示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感情靠双方共同努力来维护。张×与王×系自主结婚,婚龄较长,且育有一女,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婚后建立起来的真挚夫妻感情。在婚后生活中,出现矛盾与隔阂,要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努力化解矛盾。张×起诉要求离婚,但对双方感情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王×明确表示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双方感情尚有和好可能,故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加强沟通,慎重处理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共创美满幸福生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井 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爱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