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243号执行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辉,徐俊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张彦辉,男,汉族,1932年2月15日出生,兰州石化公司退休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徐俊武,男,汉族,1950年3月16日出生,兰州石化公司退休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张彦辉与徐俊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西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徐俊武承担诉讼费175元,鉴定费10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因义务人徐俊武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张彦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俊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75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2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基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