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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孙某甲,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才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孙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不工作,无经济收入,对原告和孩子不闻不问,致使原告母子生活非常窘迫,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孙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孙某乙。婚后双方虽因琐事偶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好。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书证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虽偶有矛盾,但双方应多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才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