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执字第02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子高与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高,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636号申请执行人刘子高,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4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一、被执行人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子高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执行人陕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75元及申请执行费7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