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邵东民初字第6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辉与被告刘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辉,凌起恒,石建明,余胜峰,文州祥,凌仁灿,兰福德,贵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650-3号原告李东辉,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让瞩,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起恒,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建明,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余胜峰,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苗族。被告文州祥,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苗族。被告凌仁灿,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兰福德,男,194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贵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万博华云商厦*层。法定代表人:凌起恒,该公司经理。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北路*号**楼。法定代表人:罗林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明生、李立,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钦伟,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东辉与被告刘钦伟、凌起恒、石建明、余胜峰、文州祥、凌仁灿、兰福德、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受理后,原告李东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辉自愿撤回对被告刘钦伟、凌起恒、石建明、余胜峰、文州祥、凌仁灿、兰福德、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辉撤回对被告刘钦伟、凌起恒、石建明、余胜峰、文州祥、凌仁灿、兰福德、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60元,减半收取5530元,由原告李东辉负担。审 判 长  赵霞辉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人民陪审员  谢植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佘堆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