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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任丽珍与刘志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丽珍,刘志民,李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任丽珍,女,汉族,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刘志民,男,汉族,住所地靖宇县。被告:李秀英,女,汉族,住所地靖宇县。原告任丽珍与被告刘志民、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煜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