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任丽珍与刘志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丽珍,刘志民,李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任丽珍,女,汉族,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刘志民,男,汉族,住所地靖宇县。被告:李秀英,女,汉族,住所地靖宇县。原告任丽珍与被告刘志民、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煜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