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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立民终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215号上诉人陈广河,农民。委托代理人高云龙,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广河不服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立字第24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广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巨鹿县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诉讼进行立案受理。理由为,2013年6月19日,巨鹿县交通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形下,非法进行“观吕线”项目建设,强行推毁了其家庭承包地0.8亩。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其的民事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陈广河的诉讼请求,本案所涉及的巨鹿县交通局施工建设巨鹿县“观吕线”公路工程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审裁定对上诉人陈广河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洁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张二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