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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金柱与任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金柱,任新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09-2号原告孟金柱,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任新友,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威亚、朱殿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金柱与被告任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金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金柱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20元,减半收取37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2610元,由原告孟金柱负担。审 判 长  王胜利审 判 员  文德群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