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金柱与任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金柱,任新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09-2号原告孟金柱,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任新友,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威亚、朱殿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金柱与被告任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金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金柱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20元,减半收取37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2610元,由原告孟金柱负担。审 判 长 王胜利审 判 员 文德群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