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梦林与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陈梦林,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志强,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梦林诉被告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梦林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梦林以被告陈志强已全部归还其本案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强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梦林撤回对被告陈志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4元,由原告陈梦林承担。代理审判员黄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谢丽静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