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伍小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广元市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人防小区江田园37号。法定代表人张安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生全,该公司职工。被告伍小春,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伍小春已交纳了所欠的费用为由,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安盛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安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广元市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