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云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云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968号原告江苏云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201号新六厅6124室。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良,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刚,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8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云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云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云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云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473元,由原告江苏云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陈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