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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川路某某五金部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川路某某五金部,甘肃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金川路某某五金部。经营者牛某某,男,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甘肃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川路某某五金部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川路某某五金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金川路某某五金部货款18857.50元、诉讼费343.50元,合计19201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蔡国钰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