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书源诉赵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源,赵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52号原告:张书源,男,199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理人:冯军。被告:赵伟,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张书源与赵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书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书源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告赵伟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