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东阳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沈英、刘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东阳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沈英,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670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黄世文。被执行人沈英。被执行人刘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3月29日金华东阳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02903号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沈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英(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沈英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英在帐号:存款525731.00元,冻结期限为2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朱子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