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庆海与被申请人王恩东、徐建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海,王恩东,徐建丽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85号申请人:李庆海,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组。被申请人:王恩东,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合委*组。被申请人:徐建丽,女,汉族,1973年5月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委*组。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李庆海、王恩东、徐建丽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庆海、王恩东、徐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王恩东、徐建丽于2015年7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庆海借款人民币16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庆海、王恩东、徐建丽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85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