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庆海与被申请人王恩东、徐建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海,王恩东,徐建丽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85号申请人:李庆海,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组。被申请人:王恩东,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合委*组。被申请人:徐建丽,女,汉族,1973年5月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委*组。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李庆海、王恩东、徐建丽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庆海、王恩东、徐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王恩东、徐建丽于2015年7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庆海借款人民币16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庆海、王恩东、徐建丽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85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