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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徐风聪与徐明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风聪,徐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徐风聪,195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明奎,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徐明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明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明奎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