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徐风聪与徐明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风聪,徐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徐风聪,195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明奎,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徐明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明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明奎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