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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殷执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殷执字第278-5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曙光小区307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殷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王xx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曙光小区307号楼4单元3层7号西户房产一套(面积68㎡)。2015年6月4日,买受人栗xx以最高价174990.6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曙光小区307号楼4单元3层7号西户房产一套(面积68㎡)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栗某某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栗树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栗树栋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土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曲红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敬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