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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友珍、王来安要求宣告王玉民死亡终审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友珍,王来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乐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张友珍,女,1949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人王来安,男,1949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人张友珍、王来安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玉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友珍、王来安以被申请人王玉民于2002年8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玉民死亡。经查,王玉民,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马头营镇马头营村,与申请人张友珍、王来安系母子、父子关系。王玉民于2002年8月2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4年5月30日,张友珍、王来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玉民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玉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玉民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玉民自2002年8也2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张友珍、王来安请求宣告王玉民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玉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晓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