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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执字第4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丽卿、陈伟祥、陈伟坤、陈伟致其他合同纠纷4056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丽卿,陈伟祥,陈伟坤,陈伟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执字第4056-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虞越飞,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丽卿,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陈伟祥,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陈伟坤,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陈伟致,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丽卿、陈伟祥、陈伟坤、陈伟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丽卿、陈伟祥、陈伟坤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196840.85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1500元,被执行人陈伟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伟坤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丽南路228号华侨城华美苑2梯204房屋,因该房屋已被另案多次查封,故无法在本案中处理。2.查封被执行人陈伟祥名下号牌为粤A×××××的小型汽车档案,轮候查封陈丽卿名下号牌为粤A×××××的小型汽车档案,限制上述两车办理车管业务,但因不知车辆具体下落而未能扣押处理。3.经向房管、车管和多家银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5.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番法执字第40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伟钊审 判 员  梁伟强代理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耀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