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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明、薛王鑫、赵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裁定书裁定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刑初字第119-1号本院对被告人王明、薛王鑫、赵某某盗窃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沙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判决书第15页倒数第6行至倒数第7行笔误内容“被告人薛王鑫、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补正为“被告人薛王鑫、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倒数第3行增加“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薛王鑫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某减轻处罚。”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梁 昕人民陪审员 高 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保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