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杰、傅佩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杰,傅佩文,傅佩召,傅伟,傅佩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816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涛,该公司职工。被告:王玉杰。被告:傅佩文。被告:傅佩召。被告:傅伟。被告:傅佩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杰、傅佩文、傅佩召、傅伟、傅佩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还款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中止诉讼申请书,申请中止本案诉讼。经审理查明,涉案借款本金为150000元,数额比较大,案件事实清楚。本院认为,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应给予被告时间以筹款返还涉案借款,以维护良好的信贷和社会信用环境。故直接判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好,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伟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