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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258号原告江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私下调解双方和好,原告书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