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朱杨宇、张小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朱杨宇,张小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8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法定代表人:林峰。委托代理人:马静。被告:朱杨宇。被告:张小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告朱杨宇、张小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露露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赛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