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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朱杨宇、张小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朱杨宇,张小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8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法定代表人:林峰。委托代理人:马静。被告:朱杨宇。被告:张小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告朱杨宇、张小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露露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赛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