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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方欣与赵军荣、林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欣,赵军荣,林雪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414号原告:方欣。委托代理人:陈建升。被告:赵军荣。委托代理人:张剑群。被告:林雪红。原告方欣诉被告赵军荣、林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秀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欣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升,被告赵军荣的委托代理人张剑群,被告林雪红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欣诉称:2014年7月4日,原、被告双方对之前的买卖合同关系的货款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明确被告赵军荣尚欠原告货款740000元,该款项于2014年11月全部还清,否则被告赵军荣应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本案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7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第一被告身份证,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2、欠款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事实。被告赵军荣辩称,欠款是事实,欠条是被告本人写的,欠款内容也属实。被告愿意协商解决。被告赵军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林雪红辩称,两被告已经离婚。对于欠款第二被告也不清楚。被告林雪红向本院提交离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两被告已经离婚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的举证认证如下:一、原告的证据。证据1,第一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两被告已于2014年9月18日离婚。第二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二被告于200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2,第一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第二被告认为欠款是个人还是公司欠款不清楚。本院认为,第一被告明确买卖关系的主体是个人,在第二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第二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该证据及其待证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林雪红的证据。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第一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二被告于2014年9月18日登记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查明事实:原告方欣与被告赵军荣之间存在家具的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7月4日,被告赵军荣向原告方欣出具欠款单一份,明确被告欠原告货款740000元,该款于7月15日之前付20000元;于7月底之前付120000元;于8,9,10月的每月付100000元;于11月还款300000元;若被告未按以上方式还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支付方式为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分计算至还清日止。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本院另查明:被告赵军荣、林雪红于200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9月18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到货物并确定货款支付时间后,未按期履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约定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一被告欠原告货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第二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第一被告的个人债务,故本院确认该货款属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军荣、林雪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欣货款7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被告赵军荣、林雪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书 记 员  舒珊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