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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徐闻县人民法院与陈武抢劫财产刑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闻县人民法院,陈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黄和敖,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陈武,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法院移交执行的被执行人陈武抢劫一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武应缴纳处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陈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1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等部门,被执行人陈武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年)湛徐法执字第1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进云审判员  邓 全审判员  戴志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运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