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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施正与阮怀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正,阮怀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14号原告:施正,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阮怀柱,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正与被告阮怀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被告阮怀柱价值780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方树华名下位于繁华大道6525号格林雅地小区的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阮怀柱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方树华名下位于繁华大道6525号格林雅地小区的房产一套(合包字××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