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苏诗岱与被告陈永奋保证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29号原告苏诗岱,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被告陈永奋,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诗岱与被告陈永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诗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秀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