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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秦皇岛如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刑终字第10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个体工商业者。2014年5月15日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三七市派出所抓获,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辩护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单位秦皇岛如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源公司),住所:昌黎县葛条港乡葛条港村昌黄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牛振兴,该公司董事长。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审理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秦皇岛如源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647505元。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5)昌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臻喜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