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591号杨某辉杨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辉,杨某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591号原告杨某辉,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北路**号*栋。委托代理人莫春生,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某某,女,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金盆村。委托代理人詹定坤,桃江县浮邱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原告杨某辉与被告杨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辉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杨某辉负担。审 判 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钱俐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