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辉、梁波犯合同诈骗罪卢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辉,梁波,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162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辉,男,1980年8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2014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7月7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波,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14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批准逮捕并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丁伦,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某,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4年6月1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7月7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辉、梁波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卢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4月20日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4月27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雪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辉及其辩护人邵建、被告人梁波及其辩护人丁伦、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辉欠被告人梁波及张学伟、黄飞赌债,梁波、张学伟、黄飞三人商量并指使武辉使用有武辉照片的假身份证、驾驶证去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将车租到手后,根据所租车辆的信息再购买贴有武辉照片、车主姓名的假身份证、行车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手续将车辆抵押给他人,骗取钱物。同时,梁波、张学伟、黄飞与武辉约定,租赁汽车和抵押汽车时,梁波、张学伟、黄飞不露面,均由武辉一人出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梁波及张学伟、黄飞带着被告人武辉,电话联系被告人卢某,要求卢某伪造姓名为“曹军”、照片为武辉的假身份证、驾驶证。次日,武辉、梁波、张学伟、黄飞从卢某处购买到假证后,四人一起来到本区泉山十字路口西侧姜某经营的车马炮汽车租赁公司,由武辉出面与对方签订租车协议,租了一辆黑色本田CRV轿车(车主为刘峰、车牌号皖D×××××、经鉴定,价值141500元)。车辆到手,梁波、张学伟、黄飞带着武辉又找到卢某,购买了照片是武辉、姓名为“刘峰”的假身份证及该车行车证、车辆登记证书等相关手续。同月20日,武辉、梁波、张学伟、黄飞四人来到本区金地国际城附近,由武辉出面持假手续与福来全担保公司的胡某甲签订车辆抵押协议,将该车以10万元价格抵押给该投资公司。购买假证及租赁车辆的资金均由梁波、张学伟、黄飞三人提供。几天之后,姜某、胡某甲先后发现被骗,分别与武辉取得联系,要求武辉退还被骗钱物,否则报警。武辉被迫将钱物归还对方。2.2014年5月20日,武辉、梁波、张学伟、黄飞采用同样手段,由武辉出面,持姓名为“曹军”的假身份证、驾驶证到本市大通区居仁村加油站东侧赵某经营的海顺汽车租赁公司,租到一辆白色途观轿车(车主为陈多斌、车牌号皖D×××××、经鉴定,价值183500元)。此后四人通过卢某购买了照片是武辉、姓名为“陈多斌”的身份证及该车行车证、车辆登记证书等相关手续。四人一起,由武辉出面,持假手续与本区老龙眼附近王某甲经营的信升投资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将该车以10万元价格抵押给该公司。抵押车辆当天,赵某发现被骗,通过车辆定位系统找到信升投资公司。信升投资公司发现被骗后,电话联系武辉,武辉被迫将骗到手的钱物分别归还对方。3.2014年5月23日,梁波、张学伟带着武辉采用同样手段,持从卢某手中所购买,姓名为“陈宇”的假身份证、驾驶证,由武辉出面,到本区老龙眼戚某经营的天马汽车租赁公司,租到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主为徐志刚、车牌号皖D×××××、经鉴定,价值126500元)。之后,3人从卢某手中购买了照片是武辉、姓名为“徐志刚”的假身份证及该车车辆登记证书和行车证等手续。5月24日,3人一同来到潘集区,由武辉出面,持假手续将该车以9万元价格卖给从事担保行业的蔡某。该车后被天马汽车租赁公司追回。4.2014年5月24日,梁波、张学伟带着武辉采用同样手段,持从卢某手中所购买,照片是武辉、姓名为“徐志刚”的假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由武辉出面与本区泉山十字路口西侧刘某甲经营的泰通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协议,从该公司租到一辆银灰色本田CRV轿车(车主为李松、车牌号皖D×××××、经鉴定,价值112500元)。次日下午,武辉、梁波、张学伟持从卢某处购买的照片是武辉、姓名为“李松”的假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和行车证等手续,由武辉将该车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本区金地国际城附近刘某乙经营的鑫达二手车行。案发后,该车已追回。5.2014年5月27日,梁波、张学伟带着武辉采用同样手段,持从卢某手中所购买,照片是武辉、姓名为“张运岗”假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到本区陈某乙经营的福安汽车租赁公司,武辉出面与该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租到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主为武保祥、车牌号皖D×××××、经鉴定,价值97500元)。次日上午,梁波、黄飞带着武辉来到潘集区平圩镇,持从卢某处购买的照片是武辉、姓名为“武保祥”的假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和行车证等手续,由武辉出面将该车以6万元价格抵押给孙廷安经营的安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该车后被福安汽车租赁公司追回。6.2014年6月1日,梁波、黄飞带着武辉采用同样手段,由武辉持照片是武辉、姓名为“张运岗”的假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在本市谢家集区蔡新路凌某经营的舒马汽车租赁公司租到一辆白色凯美瑞轿车(车主为庞长江、车牌号皖D×××××、经鉴定,价值134500元)。车到手后,梁波、黄飞带着武辉持从卢某处购买的照片是武辉、姓名为“庞长江”的假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和行车证等手续。6月3日,武辉持假手续将该车以8万元价格抵押给本区胡某乙经营的汇富投资公司。该车后被舒马汽车租赁公司追回。7.2014年6月5日,武辉持照片是武辉、姓名为“张运岗”的假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来到本市八公山区八仙街附近姚某经营的恒景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主为王陈、车牌号皖D×××××、经鉴定,价值97500元)。车到手后,武辉从卢某处购买照片是武辉、姓名为“王陈”的假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行车证等手续。6月8日,武辉持假手续将该车以8万元价格抵押给本区火车站东侧王某乙经营的天马汽车租赁公司过程中,被王某乙识破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辉、梁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非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辉、梁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武辉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辉七起犯罪行为,合计金额为893500元,对第一起、第二起犯罪所涉及的车辆及销赃所得,武辉在外界压力下将该二起犯罪所得全额退还给被害人,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二起犯罪所涉金额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即扣除325000元,实际犯罪数额为568500元;武辉的主观恶性小,其实施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拖欠梁波等人的赌博款,后由梁波等人出谋,指使武辉实施该犯罪活动;被告人武辉在指控第七起犯罪没有完成时即被被害人发现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武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应从轻判处;武辉犯罪所得的车辆已全部归还给被害人,武辉实际到手的金额仅为270000元,现能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梁波的辩护人认为:首先,公诉机关指控了七起犯罪行为,合计金额为893500元,其中,在第七起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梁波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梁波对该起犯罪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对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行为所涉金额也应当给予扣除,即被告人梁波涉及的犯罪数额应为893500元(全部金额)-325000元(第一、二起金额)-97500元(第七起)=471000元;其次,本案犯意的提起是犯罪嫌疑人黄飞,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是被告人武辉,梁波参与了制作假证和部分租车行为时的陪同,所以,被告人梁波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只是帮助作用,是从犯;再次,被告人梁波在本案中收取了武辉给付的40000元,该40000元给付的前提是被告人武辉赌钱输钱后为了继续参赌而向梁波借款后的清偿行为,不应当单纯地认定为分赃,应当综合考虑双方之间原来所存在的借贷关系,从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另本案中受害人存在过错,受害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以高利贷的形式获取非法利益,虽然该因素的存在不能因此而否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法院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综上,请求法院结合被告人梁波在庭审中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辉欠被告人梁波及张学伟、黄飞(均另案处理)赌债,梁波、张学伟、黄飞三人商量并指使武辉使用有武辉照片的假身份证、驾驶证去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将车租到手后,根据所租车辆的信息再购买贴有武辉照片、车主姓名的假身份证、行车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手续将车辆抵押给他人,骗取钱物。同时,梁波、张学伟、黄飞与武辉约定,租赁汽车和抵押汽车时,梁波、张学伟、黄飞不露面,均由武辉一人出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梁波及张学伟、黄飞带着被告人武辉,电话联系被告人卢某,要求卢某伪造姓名为“曹军”、照片为武辉的假身份证、驾驶证。次日,武辉、梁波、张学伟、黄飞从卢某处购买到假证后,四人一起来到本区泉山十字路口西侧姜某经营的车马炮汽车租赁公司,由武辉出面与对方签订租车协议,租了一辆黑色本田CRV轿车(车主为刘峰、车牌号皖D×××××、经鉴定,价值141500元)。车辆到手,梁波、张学伟、黄飞带着武辉又找到卢某,购买了照片是武辉、姓名为“刘峰”的假身份证及该车行车证、车辆登记证书等相关手续。同月20日,武辉、梁波、张学伟、黄飞四人来到本区金地国际城附近,由武辉出面持假手续与福来全担保公司的胡某甲签订车辆抵押协议,将该车以10万元价格抵押给该投资公司。购买假证及租赁车辆的资金均由梁波、张学伟、黄飞三人提供。几天之后,姜某、胡某甲先后发现被骗,分别与武辉取得联系,要求武辉退还被骗钱物,否则报警。武辉被迫将钱物归还对方。2.2014年5月20日,武辉、梁波、张学伟、黄飞采用同样手段,由武辉出面,持姓名为“曹军”的假身份证、驾驶证到本市大通区居仁村加油站东侧赵某经营的海顺汽车租赁公司,租到一辆白色途观轿车(车主为陈多斌、车牌号皖D×××××、经鉴定,价值183500元)。此后四人通过卢某购买了照片是武辉、姓名为“陈多斌”的身份证及该车行车证、车辆登记证书等相关手续。四人一起,由武辉出面,持假手续与本区老龙眼附近王某甲经营的信升投资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将该车以10万元价格抵押给该公司。抵押车辆当天,赵某发现被骗,通过车辆定位系统找到信升投资公司。信升投资公司发现被骗后,电话联系武辉,武辉被迫将骗到手的钱物分别归还对方。3.2014年5月23日,梁波、张学伟带着武辉采用同样手段,持从卢某手中所购买,姓名为“陈宇”的假身份证、驾驶证,由武辉出面,到本区老龙眼戚某经营的天马汽车租赁公司,租到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主为徐志刚、车牌号皖D×××××、经鉴定,价值126500元)。之后,3人从卢某手中购买了照片是武辉、姓名为“徐志刚”的假身份证及该车车辆登记证书和行车证等手续。5月24日,3人一同来到潘集区,由武辉出面,持假手续将该车以9万元价格卖给从事担保行业的蔡某。该车后被天马汽车租赁公司追回。4.2014年5月24日,梁波、张学伟带着武辉采用同样手段,持从卢某手中所购买,照片是武辉、姓名为“徐志刚”的假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由武辉出面与本区泉山十字路口西侧刘某甲经营的泰通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协议,从该公司租到一辆银灰色本田CRV轿车(车主为李松、车牌号皖D×××××、经鉴定,价值112500元)。次日下午,武辉、梁波、张学伟持从卢某处购买的照片是武辉、姓名为“李松”的假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和行车证等手续,由武辉将该车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本区金地国际城附近刘某乙经营的鑫达二手车行。案发后,该车已追回。5.2014年5月27日,梁波、张学伟带着武辉采用同样手段,持从卢某手中所购买,照片是武辉、姓名为“张运岗”假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到本区陈某乙经营的福安汽车租赁公司,武辉出面与该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租到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主为武保祥、车牌号皖D×××××、经鉴定,价值97500元)。次日上午,梁波、黄飞带着武辉来到潘集区平圩镇,持从卢某处购买的照片是武辉、姓名为“武保祥”的假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和行车证等手续,由武辉出面将该车以6万元价格抵押给孙廷安经营的安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该车后被福安汽车租赁公司追回。6.2014年6月1日,梁波、黄飞带着武辉采用同样手段,由武辉持照片是武辉、姓名为“张运岗”的假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在本市谢家集区蔡新路凌某经营的舒马汽车租赁公司租到一辆白色凯美瑞轿车(车主为庞长江、车牌号皖D×××××、经鉴定,价值134500元)。车到手后,梁波、黄飞带着武辉持从卢某处购买的照片是武辉、姓名为“庞长江”的假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和行车证等手续。6月3日,武辉持假手续将该车以8万元价格抵押给本区胡某乙经营的汇富投资公司。该车后被舒马汽车租赁公司追回。7.2014年6月5日,武辉持照片是武辉、姓名为“张运岗”的假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来到本市八公山区八仙街附近姚某经营的恒景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主为王陈、车牌号皖D×××××、经鉴定,价值97500元)。车到手后,武辉从卢某处购买照片是武辉、姓名为“王陈”的假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行车证等手续。6月8日,武辉持假手续将该车以8万元价格抵押给本区火车站东侧王某乙经营的天马汽车租赁公司过程中,被王某乙识破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武辉、梁波、卢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姜某、胡某甲、赵某、王某甲、戚某、蔡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孙某、凌某、胡某乙、姚某、王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汽车租赁协议,抵押车辆手续,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扣押物品及返还清单,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照片,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鉴(2014)16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武辉、梁波、卢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辉、梁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武辉实施诈骗七起,价值893500元,被告人梁波实施诈骗六起,价值796000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非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及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武辉、梁波参与实施的第一起、第二起诈骗,均系涉案被害人发现被骗后联系被告人武辉要求还车、退款,被骗车辆系由租赁公司通过车辆定位系统找到担保投资公司后将车辆追回,被告人武辉因害怕被害人报警不得已将抵押的钱款还清,故被骗车辆的价值均应计算在诈骗数额之内,对辩护人认为该二起车辆价值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论理由不予采纳,但考虑被告人武辉已退回用车抵押的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武辉、梁波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分工,后多次用同样的手段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对梁波的辩护人提出梁波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但被告人武辉取得大部分的赃款未予退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量刑时应酌重考虑。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一人犯有数罪,应实行并罚。对被告人武辉、梁波共同诈骗所得的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伪造证件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二、被告人梁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三、被告人卢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四、对被告人武辉、梁波诈骗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对扣押的伪造证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轩 毅审 判 员 王 兴人民陪审员 路 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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