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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云龙与张东锋、张福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龙,张东锋,张福奎,杨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单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刘云龙,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单县。委托代理人许守娟,山东君城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冰清,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东锋,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开发区。被告张福奎,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杨艳艳(系被告张东锋之妻),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开发区。原告刘云龙诉被告张东锋、张福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张东锋之妻杨艳艳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守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东锋、张福奎、杨艳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云龙诉称:被告张福奎与被告张东锋系父子关系,被告张东锋在单县开发区时代广场小区经营担保公司。原告通过被告张东锋的伯父张求福认识被告张东锋,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张东锋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60000元,约定月息1.5﹪。原告催要时被告张东锋偿还10000元,被告张东锋、张福奎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出具35万元的总欠条。在2015年2月18日双方结算时,被告认可欠原告50000元利息,被告张东锋同时给原告出具欠利息500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81500元。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张东锋之妻杨艳艳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张东锋、张福奎、杨艳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福奎与被告张东锋系父子关系,被告张东锋与被告杨艳艳系夫妻关系。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张东锋通过其伯父张求福多次向原告借款,约定月利率1.5﹪,按月付息,2015年2月1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张东锋、张福奎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云龙现金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借款人张东峰张福奎2015年2月18日于2015年4月18日前还清”;同时被告张东锋给原告出具了欠利息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刘云龙利息伍万元整(¥50000)张东峰2015年2月18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81500元。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张东锋、杨艳艳所有的位于单县开发区清华园小区20号楼1单元603室的房产予以保全,本院裁定予以查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欠条、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且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东锋借原告现金350000元,被告张东锋、张福奎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二被告欠原告借款3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当偿还该款,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经本院审查,月利率1.5﹪的约定,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被告张东锋给原告出具的欠利息5万元应当归还原告,被告应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原告利息。被告张东锋借原告款系被告张东锋和其妻杨艳艳在婚姻关系存绪期间,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上述借款应认定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杨艳艳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东锋、张福奎、杨艳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东锋、张福奎、杨艳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云龙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50000元(以后利息依据欠款本金自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73元,保全费2678元均由被告张东锋、张福奎、杨艳艳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继来审 判 员  许春雷人民陪审员  高祥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景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