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469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法定代表人高仲。委托代理人韩琳,女,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廖某,女,40岁,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已付清本案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崔元良人民陪审员 陈明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寒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