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宋洁,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6月30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蒋 涛人民陪审员 付祖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金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