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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魏某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93号被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魏某犯盗窃罪一案,由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长检公诉刑诉字(2015)5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5月19日将该判决中缴纳罚金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魏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魏某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才审 判 员  陈传江代理审判员  苗雨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