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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9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芹生与周锋、周汤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芹生,周锋,周汤生,毛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999-2号申请执行人马芹生。被执行人周锋。被执行人周汤生。被执行人毛水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分调确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马芹生案款44508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657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锋、周汤生、毛水琴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46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