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余后亮与韩永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后亮,韩永党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385号原告:余后亮,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韩永党,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行政村大李庄。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后亮与被告韩永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后亮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后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后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余后亮负担。审 判 长 毕 梅 宝审 判 员 尹 中 权人民陪审员 蔡 忆 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芝(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