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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925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田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