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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佘保福与佘超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保福,佘超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佘保福。被告佘超凡。原告佘保福因与被告佘超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佘保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佘保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佘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9元,由佘保福负担。审判员  韩卫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新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