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行非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宜昌金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昌金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行非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果园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红,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登梅,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二队干部。(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鹏飞,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二队干部。(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宜昌金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安福寺镇玛瑙河大道。法定代表人谢明万。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宜昌金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宜市工商处字(2014)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同年3月13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23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准予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经查询宜昌金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9日签收)。但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后因与被申请执行人联系不上,随后,本院于同年4月23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强制执行裁定书和报告财产令,快递公司以收件人拒收退回。同年5月19日,本院将前述强制执行裁定书和报告财产令邮寄枝江市安福寺人民法庭,委托其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同年6月18日,本院收到枝江市安福寺人民法庭寄回的强制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及送达回证,枝江市安福寺人民法庭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受委托直接送达时发现宜昌金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已停业,未找到该公司留守人员”(上述强制执行裁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随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称被申请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属实,现在不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下落和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宜市工商处字(2014)1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宜昌金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向建军执行员 章富翠执行员 冯丽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