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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永强与卫茂国、卫淑荣、卫淑学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强,卫茂国,卫淑荣,卫淑学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042号原告:王永强。委托代理人:王永斌,系原告王永强父亲。被告:卫茂国。被告:卫淑荣。被告:卫淑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强与被告卫茂国、卫淑荣、卫淑学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永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化凌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