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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仁君、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仁君,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张丽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涛,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杨仁君,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白山市。被执行人抚松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杨仁君,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一案,因执行双方要求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执字第1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哲审 判 员  尹晓军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