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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麦香与闫永涛、刘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601号原告:张麦香。委托代理人:陈发金,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永涛。委托代理人:李庶峰,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增军,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华。委托代理人:李庶峰,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增军,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韩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路坤,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麦香诉被告闫永涛、刘金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麦香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麦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韦安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王欣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