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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姜秀敏申请宣告票据无��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证单位为齐商银行、持证人为姜秀敏、股数为10000股、编号为100301860120110的股权证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姜秀敏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延成审判员  赵艳芹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