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姜秀敏申请宣告票据无��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证单位为齐商银行、持证人为姜秀敏、股数为10000股、编号为100301860120110的股权证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姜秀敏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延成审判员 赵艳芹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