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宋长得诉被告张金玉、李炎磊、薛志民、第三人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得,张金玉,李炎磊,薛志民,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宋长得。委托代理人崔付中,漯河市召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玲玉,漯河市召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张金玉被告李炎磊。被告薛志民。委托代理人娄梦,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慧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郑军巍,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宋长得诉被告张金玉、李炎磊、薛志民、第三人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长得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长得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金玉、李炎磊、薛志民、第三人双汇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得撤回对被告张金玉、李炎磊、薛志民、第三人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宋长得承担。审 判 长 许凤梅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鲁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