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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宋长得诉被告张金玉、李炎磊、薛志民、第三人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得,张金玉,李炎磊,薛志民,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宋长得。委托代理人崔付中,漯河市召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玲玉,漯河市召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张金玉被告李炎磊。被告薛志民。委托代理人娄梦,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慧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郑军巍,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宋长得诉被告张金玉、李炎磊、薛志民、第三人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长得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长得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金玉、李炎磊、薛志民、第三人双汇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得撤回对被告张金玉、李炎磊、薛志民、第三人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宋长得承担。审 判 长  许凤梅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鲁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