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欧某与湛江市赤坎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湛江市赤坎区民政局,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178号原告:欧某,女,汉族,住湛江市。被告:湛江市赤坎区民政局,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百姓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帝中,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应杭,赤坎区司法局副局长。第三人:胡某某,男,汉族,住广西省。原告欧某不服被告湛江市赤坎区民政局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离婚证》,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欧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审 判 长 沈碧清代理审判员 方亦操代理审判员 傅彩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