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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郑庆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庆仁,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9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原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28日以南市青检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庆仁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庆仁于2015年6月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光人民陪审员  周少清人民陪审员  何月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椿红 微信公众号“”